隨著科技進步,生產和銷售之間,越來越沒有中間商的生存空間。以前製造商和總代理商投入電視、平面廣告,將消費者帶到藥局等零售店面。但現在他們積極擁抱網路廣告,將消費者直接導入其網路商城,壓縮零售商的生存空間。
於是越來越多零售商想要開發自有品牌產品,除了有較好的利潤空間,辛苦的成果也較不容易被別人輕易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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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釐清,你想開發的是哪一種產品?普通食品製造門檻低 健康食品可以宣稱保健功效項
- 食品
- 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 健康食品 ( 就是取得小綠人標章的產品 )
- 藥品 ( 對非藥廠而言 是誤用只能用藥品管理的成分 或是劑量太高視為藥品管理 這類不在這篇的討論範圍 )
例如:含有維生素C的商品,依每日建議攝取的劑量多寡,有不同的管理法:
- 食品 (不需查驗登記):維生素C 150mg 以下
- 食品 (但要查驗登記):維生素C 150~1000mg
- 藥品:維生素C 1000mg 以上
食品或健康食品配方設計
對於藥師或專業人士,產品配方設計不是難事,但是許多成分衛福部設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可以搜尋 食品添加物的營養添加劑這一類
另外使用以下食品原料也有相關規定,不可不慎!品項蠻多的,以下列出常見的,不過最好自己輸入關鍵字找找 食品法規條文搜尋
包裝食品標示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 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可以參考這篇)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註)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註:目前臺灣開放的基改食品:玉米、油菜、甜菜、棉花、黃豆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查詢 。所以不是可能基改的食品,就不能標註非基改食品 。
以上
除營養標示的排列不同外,還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若申請為健康食品 應加這些標示
可標註產品責任險投保金額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製造食品一定要投保產品責任險,否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投保金額不一定要標示在包裝上,但是如果有標示投保金額,就要註明「投保金額不等同理賠金額」,以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食品標示和廣告怎樣才不會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
食品標示和廣告不需要事先審核,但違法的話還是有罰則,大家可以依照 食品廣告自主檢查表 自己檢查看看。不實的範例太多了,可以參考以下連結 食品及相關產品 標示宣傳廣告 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以下分享最安全的標示方法
1. 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注意:包裝上建議的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15%以上,才可作下述宣稱。
成分 | 得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或類似詞句 |
維生素A或β胡蘿蔔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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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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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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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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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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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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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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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鹼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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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B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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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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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生素 B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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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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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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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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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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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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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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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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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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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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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纖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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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素或特定成分可敘述之生理功能詞句用於標示、宣傳或廣告時,應敘明其係屬各該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
比如:可以標示 維生素 E 有助於減少自由基的產生 。但若是單純宣稱該產品 有助於減少自由基的產生,這樣就不行。
2. 通常得使用之以下或類似之詞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 / 幫助消化 / 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 / 改變細菌叢生態 / 使排便順暢 / 調整體質 / 調節生理機能 / 滋補強身 / 增強體力 / 精神旺盛 / 養顏美容 / 幫助入睡 / 營養補給 / 健康維持 / 青春美麗 / 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 / 促進新陳代謝 / 清涼解渴 / 生津止渴 / 促進食慾 / 開胃 / 退火 / 降火氣 / 使口氣芬芳 / 促進唾液分泌 / 潤喉 / 生津解渴
食品查驗登記
一定要查驗登記: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 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 (發泡錠不算、粉劑也不需)
- 應辦理查驗登記之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 如下
編號 | 名稱 | 添加之維生素每日攝取量認定基準值範圍 |
01 | 維生素 A | 大於或等於 1050 μg R.E.(3496.5 I.U.)且不超過 3000 μg R.E.(10000 I.U.)註:劑量換算 |
02 | 維生素 B1 | 大於或等於 1.95 mg 且不超過 50 mg |
03 | 維生素 B2 | 大於或等於 2.25 mg 且不超過 100 mg |
04 | 維生素 B6 | 大於或等於 2.1 mg 且不超過 80 mg |
05 | 維生素 B12 | 大於或等於 3.6 μg 且不超過 1000 μg |
06 | 維生素 C | 大於或等於 150 mg 且不超過 1000 mg |
07 | 維生素 D | 大於或等於 15 μg(600 I.U.)且不超過 20 μg (800 I.U.)註:劑量換算 |
08 | 維生素 E | 大於或等於 18 mg α-T.E.(26.8 I.U.)且不超過 268 mg α-T.E.(400 I.U.)註:劑量換算 |
09 | 維生素 K | 大於或等於 140 μg 且不超過 500 μg |
10 | 菸鹼酸 | 大於或等於 25.5 mg N.E.且不超過 100 mg N.E. |
11 | 葉酸 | 大於或等於 600 μg 且不超過 800 μg |
以上是否超量要看產品標示的每日建議最高食用量,如果產品標示一天1~2次,每次1~2顆,這樣每日最多吃到4顆。就要看4顆的劑量加起來是否超過基準值
要做以下宣稱就要查驗登記:
結論
綜合以上劑量、查驗登記、標示廣告種種規定,最好在配方設計的時候,就考慮到適法性,以降低生產和銷售障礙。但法規只是最低要求,如果預算許可,將產品送實驗室做更多的檢測,對消費者是更有保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