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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苦人療癒專欄】你被性侵自己要負責-談性侵害迷思

【心苦人療癒專欄】你被性侵自己要負責-談性侵害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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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鄒孟栩 諮商心理師  來源:觀音線心理暨社會關懷協會  更新時間:2020-04-09 

 

愛牽手專線 專業督導 鄒孟栩諮商心理師


性侵害是自古以來的一種人類暴行,這樣的暴行從來沒有因為文明的先進、科技的進步而消失,甚至受害者除了要面對遭到這侵犯行為本身的痛苦以外,
還要面對更多社會文化加諸給他們的標籤與嫌棄,這些都會造成受害者的二度傷害。但詭異的是人類還有其他的暴行,例如: 屠殺、搶劫等,為什麼這些受害者是被憐憫與關心,
但性侵害的受害者就需要面對社會的檢討與撻伐呢? 在此筆者整理出一些社會對於性侵害的迷思的文獻,讓我們一起來思考如何能夠破解並改變這扭曲的思維。
Burt (1991)是最早提出性侵害迷思 (rape Myth) 概念的學者,此概念是指社會上流傳的關於性侵害事件的成因、性侵害加害者以及受害者特質的錯誤觀念。
性侵害迷思的研究概括出性侵害迷思的本質可分為 (1) 對性侵害行為的合理化。(2)性侵害後果的淡化。(3) 對受害者的責難。(4) 對性侵害宣稱的懷疑。 
(5) 對加害者的寬容性。以下分別加以說明:


1.對性侵害行為的合理化

社會普遍認為受到性侵害的女性本身穿著暴露、言行不檢點或是不小心,才會招致這樣的事情。這樣的說法透露出的價值觀是「好女孩部會被性侵害,壞女孩才會被性侵害」這樣的的迷思不僅淡化了父權文化下的男性暴力機制,且加強了受害女性的自責心態,讓受害者更是無法揭露事實、向外求援,在認知上會告訴自己「是我的錯」,但是情感上卻很難說服自己。

 

2.性侵害後果的淡化

此類迷思的運作方式在於否認性侵害中暴力、威脅生命的本質。在多數父權社會中,女性的價值在於其身體與性的排他性,如果受害者已經有過性經驗或是曾對伴侶不忠,則性侵害對他而言就沒有傷害性可言。另外,如果受害者的身上沒有遭受攻擊的痕跡,或沒有明顯的抗拒證明,則很難讓人相信性侵害的暴力曾經存在。

整理國外學者的研究表示性侵害是父權制度的秘方,性侵害的意義與「女性是財產」這個觀念是連結在一起的,而性有時候是父權制度下,男性對女性的虐待儀式,例如:非洲女性所實行的割禮。性侵害是社會控制、支配女性的主要力量,利用女性對性侵害的恐懼,來強化女性需要男性保護,以免受到其他男人的傷害。




   3.對受害者的責難

性侵害常被視為一種性關係的問題,被解釋為欲念被誘導所導致的,或者任發生性侵害的原因是因為男性受到女性所引誘,甚至認為只有行為不檢點的女性才會被性侵害等。許多流傳於民間的諺語也反應出了性侵害迷思,例如:「一個巴掌拍不響」、「若針不是靜止不動,線如何穿入」、「女人即使裙子掀開,也比男人褲子退到一半,行動自如」。

此類觀點假設,一個健康的女性,若他不想被性侵害,他絕對可以逃脫的。尤其加害者是熟識的人。此觀點引伸出的迷思像是:「女人喜歡男性暴力」、「男人的暴力可以刺激與引發女性的欲望」等。這類的觀點對於男性的暴力犯行完全避談,卻將所有的罪過推到女性身上,充分突顯出父權社會中男女兩性互動中性別權力的差異,女性對於男性的抗拒不僅被漠視,甚至被扭曲解讀為「女人說不只是故作矜持,其實內心是想要的,女人想要被性侵犯。Cathy Winkler 在所著文章《強暴是社會性謀殺——一名人類學家的自白》中描述被性侵害時,因為加害者有危害到她生命危險的可能,所以她表面上須要配合加害者,以避免自己被殺害,雖然她表面配合,但內心卻十分清楚得知道自己是不願意發生這段性關係的。

Russellh在著作《危險關係:色情、污蔑女性與強暴》中說明色情與性暴力的關係上,色情本身的製造就牽涉,或甚至須要性暴力的存在。以此表明色情與性暴力間密不可分的關係,他也認為色情會產生性侵害迷思,在文中提到「如果男人相信女人喜歡被性侵害,並從中得到性滿足,那麼他們的認定便會降低其內心對性侵害的抑制與遣責。」而在任何色情的相關品中出現的女性喜歡被性侵害,或類似的性舉動,這樣的形象都會誤導社會大眾接受這樣的性侵害迷思。

 

4.對性侵害宣稱的懷疑

性侵害事件的新聞報導中,經常可以發現報導者作出:「不知是否自導自演」、「真的是性侵害發生,還是價碼談不攏,事後反悔」等文字,暗示控訴者是有目的,將性侵害作為要脅的手段。有些家人無法認同專業人員,認為他們是破壞家庭和諧的兇手,因為他們幫受害者洗腦,受害者才會背叛家人,反過來對加害者提告或者鬧的整個家庭不安寧,這些都是專業人員造成的。在這樣的案例中也間接的懷疑了受害者遭受到性侵害的事實。

 

5.對加害者的寬容性

有時候社會尤其會認為加害者是情有可源的,或是因為其他因素誤會造成的。例如:「會不會是因為你們都喝酒了」、「他是你前男友,算了吧!」、「加害者是因為無法控制性欲才會性侵害女性」……尤其中國的社會講求寬恕,反應在性侵害事件上,經常可以聽到要求受害者原諒加害者的聲音,因為冤冤相報何時了,此讓受害者感覺到混亂與困惑,好像自己如果無法原諒加害者,就變成了一個無法寬恕他人的人,成為指責的對象。在父權的壓迫下,受害者成為必須為性暴力負責、把關的客體,他可能是施暴者眼中女性集體責任的替代性懲罰物件。所以性侵害受害者不僅遭到肉體及身體完整性的傷害或脅迫,更因為涉及社會文化對性的禁忌,和對受害者及加害者的迷思之多重束腹下,致使性侵害受害者將此創傷視為不可告人的秘密,或再度的貶抑自己。

Luo(2000)以文化的視野來看中華文化中的性侵害性受害者,發現創傷症狀與西方多所類似,然而中華文化中的受害者特有的創傷,即為失去貞操的羞恥感,覺得會影響家族榮譽,造成罪惡感。華文文化中性侵害受愛害者的特殊創傷是因為文化的建構,如:華人文化中過度強調性侵害的性成分、對女性貞操的文化膜拜、對家庭榮譽的重視、都造成性侵害受害者特有的創傷。

 

 

我們需要改變!

受害者貞操的重要性遠超過受害者的生命。而我們需要把對性侵害的痛恨建立在不帶貞操含意而只伸張個人權利的基礎上。從此,性侵害之所以可恨,不再是因為它毀壞女人的名節,不再是因為它造成一生的傷害,而是因為它侵犯個人的身體主權,違反了個人的空間權利,不管加害者和倖存者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性別、年齡,侵犯都是一樣可恨的,都是要被撻伐的。任何對於性侵害的譴責都不必再勾連性的汙名,對性侵害的控訴不必再同時汙名受害者,相反的,討回公道將是為了強化個人的主權和力量。

性侵害迷思帶來的後果是,當個人的迷思越強,其對性侵害的定義就越窄,這些態度形成一個責怪受害者的迴圈。文化增強行為,行為再增強文化,建構似是而非的真實,否認倖存者的遭遇,使倖存者的處境愈形艱難。受害者在認識到侵害經驗的意義為何時,也在無形中接觸、甚至內化社會文化對性侵害創傷的建構:受害者所體認到的性侵害,是在專業權力論述下的建構,以及來自傳媒的建構,後者尤其表社會文化對於性侵害一事的普羅定義。在此認識過程中,受害者不僅在認知層面意識到自己的遭遇為何,也在此認知的指稱(naming)過程中,同時接收了文化建構中,屬於受害者的自責、羞愧與恐懼。

性侵害迷思參雜著許多社會大眾對於性侵害的錯誤概念,對於社會的整體影響有三大不良影響:(1) 性侵害迷思為性侵害行為合理化,默許性侵害行為的發生,並間接鼓勵男性採用暴力。(2) 性侵害迷思影響司法程式的運作及執法人的心態,導致倖存者恐懼『二度創傷』而放棄尋求司法公義。(3) 性侵害迷思流傳久遠,受社會大眾所內化,因此倖存者外則四面楚歌,內則自責自棄,嚴重阻礙受暴創傷的心理。

 


參考資料 
1. 朱育恩 (2009),童年期性侵害倖存者對其重要他人自我揭露的心理歷程之研究,淡江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碩士班,臺灣,臺北
2. 潘琴葳 (2005),兒時性侵害倖存女性之愛情經驗,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育心理與輔導組碩士論文,臺灣,臺北
3. 王瑞香 (2000) 基進女性主義-女性解放的根本契機,顧燕翎 (1996),《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臺灣,女書文化出版社。
4. 鄔佩麗(1999),性侵害被害人心理重建輔導人員訓練方案發展研究,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臺灣,臺北。
5. 羅燦煐(1995) ,強暴迷思與兩性平等,謝臥龍主編,《兩性、文化與社會》,臺北,心理
6. 羅燦煐 (1999) ,性別暴力與性別歧視,載于王雅各(主編),性屬關係:性與社會、建構。臺北:心理出版社。
7. 顧燕翎、鄭至慧 (1999),《女性主義理經典》,臺北,女書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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