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 轉載請附出處連結
什麼是壽險:
被保險人於壽險保單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完全失能(註一),即可依約獲得保險金(註二)理賠。
註一:完全失能狀態,是由失能等級表(以前叫殘廢等級)判定。有些保單還有「完全失能狀態」與「一級失能狀態」的差別,投保前需詳細審閱保單,通常完全失能是滿足以下六點其中之一:
- 雙目均失明
-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 永久喪失咀嚼或語言之機能者
-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一級失能狀態是上述六項再多一項「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但各家保險公司的定義稍有不同,須審視保單。
註二:壽險常見有哪些種類給付項目/理賠金嗎?
- 身故/喪葬保險金
- 失能保險金
- 祝壽金
為什麼需要壽險?
- 照顧家人:若不幸死亡,保險金可作為喪葬費用或留給受益人支付未來的開銷。建議要依承擔家庭的經濟比例,定期審視所購買的壽險額度是否足夠。
- 照顧自己:完全失能後一定無法工作,且需要照顧成本,保險金可以降低自己和家人的負擔。
誰需要壽險?
- 最需要:是家庭經濟來源的那個人
- 次要需要:想降低遺產稅的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註)。
註:若要免徵遺產稅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為同一人
- 受益人最好多填上「法定繼承人」:才不會因為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死亡,或是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而變成沒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那就要課遺產稅了。
- 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核投保動機:舉凡帶病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一次大額繳保費)、短期投保、密集投保、高齡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或是保險金跟繳的保費差不多等等,國稅局就會認定是有意透過保險避稅,就可能被扣遺產稅和外加罰鍰。
註:因為每個人每年總額累計送出244萬元以內免贈與稅,所以也有人會用這個方法降低遺產稅。但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需計算入遺產中,所以遺產規劃真的要趁早。
註:遺產稅有1333萬的免稅額,喪葬123萬、配偶493萬扣除額及其他扣除額,所以資產不多的人就先別擔心。
壽險保額要多少才夠?
- 如果你是家中經濟的來源,就要設想如果你死亡了,想要留多少錢來扶養父母、另一半和小孩
- 如果沒有父母要扶養,小孩也有賺錢能力了,就要看你想留多少遺產,然後儘早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