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114/1/1 08:00 ~ 114/2/11 17:00 |
甄試日期 | :114/2/18 |
訓練期間 | :114/3/10 ~ 114/3/28 |
訓練時數 | :100 小時 |
訓練時段 | :日間(08:00~17:00) |
訓練單位 | :有限責任臺灣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臺北市私立二顧居家長照機構 |
報名網址:https://its.taiwanjobs.gov.tw/Course/Detail?ID=156589
一律採線上報名,請先註冊台灣就業通會員。
連絡電話:02-22724087#鮑小姐,07-7451536訓練部
學科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58-4號
實習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103-2號(三和護理之家)
※注意:此為公費補助班,須為失(待)業者並符合下列身分者,免負擔學費。
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中高齡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長期失業者
- 二度就業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 更生受保護人者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 高齡之失業者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退費標準: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以下針對甄試方式說明:
甄試方式: 筆試/口試 |
|
筆試說明: 筆試測驗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
|
其他說明: 本班次為職前訓練,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錄取順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失業者甄試成績高低依序錄訓。 (二)尚有缺額時,再以在職者甄試成績高低依序錄訓。 (三)備取原則同上。 |
|
錄訓說明: 甄選錄訓: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為符合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訓練單位應依課程特性,規劃筆試、口試或其他綜合甄選方式及錄訓標準,於招生時公告之。 (三)考量訓練資源分配之公平性及協助弱勢特定對象參訓之原則,訓練單位應將報名者之歷史參訓紀錄、持有推介單、具有特定對象身分,列入甄試評分項目。 (四)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切結書簽名切結。 (五)訓練單位對於報名參訓者,經訓練單位甄選合格者,依甄選成績名次依序錄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