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長照機構負責人必須專任
2.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具有二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二、護理師或護士:
- 護理師:具二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 護士:具四年以上臨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具五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六、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具七年以上專任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經驗。
3.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
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4.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長期照顧、老人照顧或教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具三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以上學校,前款以外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四年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護理、老人照顧相關科、組畢業,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具五年以上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工作經驗。
5.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第四條規定。
二、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前條規定。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