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所有 轉載請附出處連結
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設立詳情
硬體要求:
- 每日同一服務時間至多服務60人。
- 每30人之使用區域應有固定隔間及獨立空間。
- 總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6.6平方公尺以上。
- 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每一空間應設衛浴設施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至少設一扇門,其淨寬度應在80公分以上。 (二)屬於多人使用之衛浴設施,應有適當之隔間或門簾。 (三)地板有防滑措施,並配置扶手及緊急呼叫系統。 (四)有適合乘坐輪椅者使用之衛浴設備。 (五)有適當照明。
- 每一空間應設多功能活動空間,平均每人應有4平方公尺以上。
備註:每平方公尺=0.3025坪
人力要求:
- 每服務30人應置護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1名;未滿30人者,以30人計。
- 提供失能者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10人應置照顧服務員一人;未滿十人,以10人計。
- 提供失智者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6人應置照顧服務員一人;未滿6人,以6人計。
- 提供失能、失智混合型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8人應置照顧服務員一人未滿8人,以8人計。
- 服務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者,其照顧服務員應取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明,以提供其自我照顧能力訓練,其與身心障礙者比例不得低於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