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目的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0 條第2條第1款照顧服務人員,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失智症者;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課程內容:失智症照顧服務訓練課程20小時『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一)認識失智症
(二)安全看視
(三)口腔保健
(四)日常生活促進與活動安排
(五)日常生活照顧
(六)營養照顧與飲食建議
(七)溝通之原則與技巧演練
(八)精神行為問題及危機處理,情境演練